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3-临065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作为“19天富债”“20天富01”的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2020年,你公司对新疆天富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煤矿)的其他应收款多计提归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息,直接冲减当年财务费用,未作前期差错更正。
(二)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
如2020年财务报表附注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未列示南山煤矿、新疆天山军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余额较大企业名单;2021年财务报表附注关联方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国资)其他应收款余额披露错误;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附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未披露你公司持有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45%股权情况;2021年对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披露延迟等。
(三)“三会”运作不规范
如股东会会议未形成会议记录;2019至2020年度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出席董事及会议记录员签字不全;个别董事会出席董事人数仅4人,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监事会无相关履职记录。
(四)存在股东资金占用情形
公司与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国资长期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其他应收款挂账长期超过10亿元,占用公司自有资金,加重公司资金压力。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提高财务规范和公司治理水平,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2023年7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勤勉尽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合规运行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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