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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3-02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合计9.5亿元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或“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703、704号《应诉通知书》。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购买了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底层资产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案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本金合计9.5亿元的商业汇票未能偿付。

  本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诉讼请求概括如下: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合计9.5亿元,向本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被告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赔偿本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 有关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和执行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支付合计9.5亿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等。

  2018年8月17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针对前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具体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2021年1月7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公司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内容。

  三、本次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撤销福建省高级省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8号、(2017)闽民初31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0、19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厦门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按照各主体的过错承担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厦门银行承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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