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0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9:15至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7,837,5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293%。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831,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19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50,5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843%。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阳贵先生的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选举王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表决结果:同意17,836,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549,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拟对现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表决结果:同意17,286,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99%;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5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8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青、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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