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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3          证券简称:申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8号)、《关于对何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1月-2023年4月,公司关联方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1,926,232.55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建南及配偶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267,190.18元。上述占用资金均于2023年4月24日予以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建南、财务总监谢昶和董事会秘书蔡靓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何建南、谢昶和蔡靓燕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建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1月-2023年4月,公司关联方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1,926,232.55元。上述占用资金于2023年4月24日予以归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你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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