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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判决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人民币7,588,2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①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764.4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1,233.46元,共计8,886,133.46元(暂从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止),并自2022年11月17日起以欠款764.49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赣0112民初454号),判决如下:

  1、 被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7,588,260元;

  2、 被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3、 驳回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002元,由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26元,被告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市龙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存在被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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