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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7月21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151号招商局前海经贸中心一期A座20层R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继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9,985,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75.0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32,163,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43.7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7,822,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31.29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075,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4.87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9,658,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1.27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417,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9,900,097股的3.608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9,972,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3,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062,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13,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71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97%;反对1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27,356,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708,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46%;反对11,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弃权27,356,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85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270,899,114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长红、杨度晖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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