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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7,544,52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1号)核准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670,000股,并于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4,67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88,338,439股,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6,331,561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股东4名,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7,544,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3%,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新增股本378,000股,并于2022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公司的总股本由114,670,000股变更为115,048,000股。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相关承诺如下:

  1、公司实控人向荣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人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盟升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盟升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盟升电子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盟升电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盟升电子上市时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总数的25%,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股份:

  (1)盟升电子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宁波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盟升电子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盟升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盟升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盟升电子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盟升电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列情况下,本公司/本企业将不会减持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股份:

  (1)盟升电子或本公司/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直接持有或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向荣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本人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盟升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盟升电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盟升电子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盟升电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列情况下,本人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盟升电子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人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直接持有或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向荣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盟升电子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盟升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所持盟升电子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盟升电子首发前股份不超过盟升电子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盟升电子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

  如本人同时担任盟升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于其他身份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且该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高于本承诺函项下锁定安排的,还应当遵守其他锁定期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盟升电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公司实际控制人向荣、控股股东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宁波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盟升电子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6、直接持有或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的权益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向荣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或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若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减持规定》、《减持细则》办理。

  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盟升电子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同意盟升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7,544,52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现更名为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2:现更名为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 上网公告附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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