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版)
公司通过销售人员贴近市场和获取客户业务需求,快速响应客户对于产品设计的时间要求,利用人工装配切换生产线灵活的优势,合理的规划生产排期,高效率的缩短了产品的开发周期及供货周期,为客户抢占所属区域市场赢得先发优势。此外,公司还建立起一套严格的供应商评估与控制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和品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LED照明灯具产品在涵盖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制造,乃至产品交付、售后服务等在内的整套运营环节都能够有章可循,从而保证公司产品的品质能够满足终端客户的要求,进而强有力地保证公司运营体系能够顺利推行,并实现精细化管理。
②产品设计经验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LED商业照明和工业照明领域,致力于研发高显色指数、高光效的节能照明灯具,并针对不同市场、不同地域、不同用户、不同应用环境需求,研发设计出了多个不同系列和功能类别的产品,力求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光环境应用和体验。经过近十年的耕耘,公司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专业的研发团队,以市场需求为驱动,以研发带动销售,贴近客户市场了解客户的个性化和差异化需求,按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开发。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开发的LED照明产品超过40,000种,在出口型照明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③资质认证优势
国外市场对照明灯具的准入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其进口LED照明灯具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针对进入本区域市场销售的LED照明灯具的准入标准各有差异。
全球主要LED照明灯具进口市场的准入资质要求如下:
随着LED照明技术的日渐成熟,LED照明产品应用将越来越普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其相应的法规和认证标准也将更为严苛。公司产品已经根据客户需求通过并取得客户所在国家的资质认证,为进一步拓展全球照明灯具市场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④客户服务优势
商业和工业照明产品用户,因照明产品使用场景的特殊性,形成了对照明灯具的个性化和差异化需求,该需求不仅体现在产品本身,也体现在产品的配套服务上,因此客户服务质量会影响下游客户对商业和工业照明企业的忠诚度。
公司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与客户的关系维护,致力于持续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始终把满足客户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需求作为发展目标。在售前服务层面,由于LED照明产品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公司会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在售后服务层面,公司制定了客户投诉及满意度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和反馈客户的诉求,快速有效的解决产品的质量问题,与客户建立快捷、畅通的沟通渠道。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53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5,122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68.01%;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052,01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63.94%,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630.82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4)《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110,171.92万元,本次发行价格51.05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133,597.85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及其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51.5722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3、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2,617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110,171.92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51.05元/股,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33,597.85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9,299.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24,298.77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61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107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民爆光电”,股票代码为“30136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民爆光电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2,617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467万股。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92.55万股,占发行数量的15.00%。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8.237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99%。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314.313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71.463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3.7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67.30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6.28%。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2,538.763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3年7月19日(T-4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7月25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T日)9:30-15:00。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51.05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7月27日(T+2日)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对其进行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T日)9:15-11:30、13:00-15:00。
2023年7月25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3年7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3年7月2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6,5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5、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3年7月27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7月27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7月31日(T+4日)刊登的《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6、网上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3年7月27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3年7月27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7、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23年7月2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7月25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五)回拨机制”。
8、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七、中止发行情况”。
9、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7月17日(T-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下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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