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3-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023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将整体参与额度提高至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保证金金额与杠杆资金余额),授权期限不变,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产品成本,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 主要涉及业务品种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期货品种。
(二) 额度及期限
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2023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将整体参与额度提高至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保证金金额与杠杆资金余额),授权期限不变,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 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 审议程序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与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公司专注于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碳酸锂、硫酸镍等大宗商品。为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计划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目标,具有必要性。
公司已制定《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四、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 市场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二) 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三) 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 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
(五) 政策风险:监管机构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政策、规定调整造成的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 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确保公司的利益。
(二) 严格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期货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三) 公司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套期保值内控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指导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整体参与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保证金金额与杠杆资金余额),实现锁定产品成本、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的经营目标。
(二) 监事会意见
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开展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运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具控制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可控,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日常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本次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授权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4日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产品成本,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主要涉及业务品种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期货品种。
(二)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审议程序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与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公司专注于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碳酸锂、硫酸镍等大宗商品。为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计划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目标,具有必要性。
公司已制定《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四、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 市场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二)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三)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
(五)政策风险:监管机构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政策、规定调整造成的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确保公司的利益。
(二)严格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期货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套期保值内控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指导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公司专注于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碳酸锂、硫酸镍等大宗商品。为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计划利用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目标,具有必要性。
公司已制定《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不做投机性的交易操作,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期权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保值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不含5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指定人员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根据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三)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由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领导小组应及时变更被授权人,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根据本制度第三章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执行。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流程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套期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或其授权人员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做出审批决定,批准后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一)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服务。
(二)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期权或者相关衍生产品业务的法律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资金风险: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工作小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1、风控小组要会同工作小组及时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2、如遇紧急情况,可先按套期保值方案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再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小组负责人,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报告包括开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保值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期保值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保值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保值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期保值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五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等行为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者对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3-058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15日通过通讯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磊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开展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3-056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星期四)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15日通过通讯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王瑞庆先生主持,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计划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整体参与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保证金金额与杠杆资金余额),实现锁定产品成本、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的经营目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4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产品成本,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一) 主要涉及业务品种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限于在场内市场交易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期货品种。
(二) 额度及期限
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上述内容已于2022年12月5日公告。
2023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将整体参与额度提高至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保证金金额与杠杆资金余额),授权期限不变,以上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 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 审议程序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与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公司专注于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原材料为碳酸锂、硫酸镍等大宗商品。为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计划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目标,具有必要性。
公司已制定《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四、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 市场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二) 资金风险:套期保值交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三) 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四) 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
(五) 政策风险:监管机构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政策、规定调整造成的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 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确保公司的利益。
(二) 严格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期货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
(三) 公司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作为套期保值内控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指导具体业务操作,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套期保值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四)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执行,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整体参与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含保证金金额与杠杆资金余额),实现锁定产品成本、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的经营目标。
(二) 监事会意见
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开展最高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运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具控制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可控,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和防范日常生产经营的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本次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授权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李 凯 马 腾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4日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扩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运用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具控制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可控,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扩大利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资金额。
独立董事:
冯艳芳 申华萍 唐有根
时间: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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