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间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审核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7月15日在公司内部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24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2023年7月24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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