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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靳尚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 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 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 议案名称:股票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1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每个子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议案1-1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霞、徐扬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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