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5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部分/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9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1万股,占截至2023年7月20日公司总股本4,538,322,823股的比例为0.22%。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董事张明贵先生需回避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股权激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2022年度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2022年度的个人业绩考评结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提交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3.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中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74)。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80)。
5.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327.5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完成了向199名激励对象授予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8. 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809.5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10. 2023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了向370名激励对象授予78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截止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达到考核要求并满足部分/全部解除限售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为1,001万股,占截至2023年7月20日公司总股本4,538,322,823股的比例为0.22%。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90名。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1万股,占截至2023年7月20日公司总股本4,538,322,823股的比例为0.22%。
3、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19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C”及之上,当期满足全额或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001.00万股,需回购注销2022年度激励计划5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63.2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禁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190名激励对象达到考核要求并满足部分/全部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19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0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后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9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其中,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6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涉及55名激励对象,合计463.2万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截止2023年7月20日)4,538,322,823股的 0.10%。
2、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98元/股。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明贵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需要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01.00万股,需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63.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3.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中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74)。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80)。
5.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327.5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完成了向199名激励对象授予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8. 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809.5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10. 2023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了向370名激励对象授予78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情况说明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5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因从公司主动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公司应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上述共计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4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解除限售额度的50%可解除限售; 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其个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解除限售额度均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将对不能解除限售的股份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46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0%。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7.98元/股进行回购注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2万股。因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7.98元/股进行回购注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1.2万股。因此资金总额预计3,696.336万元。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注:变动前股份数量截至 2023年7月20日。最终数据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中各明细数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该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二)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确认的负债及库存股金额,并相应减少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导致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 股权激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出具的专项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其中,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9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新希望”)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为深入落实在农牧食品全产业链的一体化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产价值,整合利用区域内优势产业资源,进一步优化公司在生猪养殖优势区域的产能布局,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当地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公司与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乡村发展集团”)共同组建合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发展生猪养殖产业,更好地服务区域内农副产品稳产保供、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审议通过。合资公司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新鑫农牧”)已于2022年11月21日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兴新鑫农牧为进行生猪养殖投资及未来养猪业务拓展,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超过(含)4亿元,公司作为其少数股东,拟按持股比例为兴新鑫农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措施,担保额度不超过(含)1.6亿元。由于公司高管王普松先生任兴新鑫农牧董事,兴新鑫农牧是公司关联方,该担保构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经过董事会审议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7月20日,公司为兴新鑫农牧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77亿元。
2、新增关联担保情况
为满足兴新鑫农牧生猪养殖投资及未来养猪业务拓展需要,需以其为贷款主体,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含)4亿元,并由其主要股东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持股比例60%)、新希望(持股比例40%),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措施。因此,新希望拟新增关联担保额度不超过(含)1.6亿元。以上新增关联担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决策程序
2023年7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由于公司高管王普松先生任兴新鑫农牧董事,兴新鑫农牧是公司关联方,该担保构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4P0LF5Q
3、注册地址:成都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石板东路128号
4、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李恒
6、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家禽饲养;饲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家禽屠宰【分支机构经营】;牲畜屠宰【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食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兽药经营;活禽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肥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牲畜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营业期限:2022年11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
9、股权架构图:
10、兴新鑫农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关联关系:作为兴新鑫农牧参股股东,为了切实履行对兴新鑫农牧的公司治理责任,促进其经营管理,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发展总监王普松先生任兴新鑫农牧的董事,兴新鑫农牧与新希望构成关联关系,是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的规定,兴新鑫农牧为公司之关联法人,其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本次担保事项将构成新增关联担保。
12、被担保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由于兴新鑫农牧为新成立公司,不适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其控股股东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660,999.10万元,负债总额为263,538.01万元,净资产为397,461.09万元。全年营业收入为829,997.87万元,净利润为9,550.91万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为734,470.09万元,负债总额为331,667.22万元,净资产为402,802.87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51,000.44万元 净利润 3,743.36万元 。
三、其他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3012547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7年06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孟玉林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长路111号11-12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牲畜饲养;互联网信息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基金服务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智能农业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休闲观光活动;游览景区管理;游乐园服务;养老服务;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实际控制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府乡村发展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与天府乡村发展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兴新鑫农牧为贷款主体,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含)4亿元,并由其主要股东天府乡村发展集团(持股比例60%)、新希望(持股比例40%),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措施。因此,新希望拟新增关联担保额度不超过(含)1.6亿元,担保期限以银行融资借款合同为准。以上新增关联担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2,583,244.55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8.3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90,416.2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9%。
2、本次新增关联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拟新增不超过(含)1.6亿元关联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2,599,244.55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8.8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106,416.2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4%。
3、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变化
本次关联担保增加后,公司2023年度可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7,864,4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8.93%。
4、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任何对外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这笔融资,是为了满足其生猪养殖投资及未来养猪业务拓展需要,有利于该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同时,该公司的业务壮大,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在生猪养殖优势区域的产能布局,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当地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给两方股东带来积极正向的回报。且各方已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风险可控,可以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为关联公司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兴新鑫农牧生猪养殖投资及未来养猪业务拓展需要,有利于该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同时,该公司的业务壮大,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在生猪养殖优势区域的产能布局,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助力当地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新希望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8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4,093.325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9月30日非交易过户至“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过户股份数量占2022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的0.902%,过户价格为7.98元/股。
5、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为了更好去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经过综合评估,决定调整持有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确定其解锁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人个人当年可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系数(X)×个人层面解锁系数(Y)。
调整后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将对持有 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等级确定其 解锁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人个人当年可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 数量×公司层面解锁系数(X)×个人层面解锁系数(Y)。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持有人解锁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符合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要求。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持有人解锁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持有人解锁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7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董事张明贵先生需回避表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3.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中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74)。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6月1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80)。
5.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327.5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9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完成了向199名激励对象授予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8. 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809.5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7.98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10.2023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申报明细清单》确认,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完成了向370名激励对象授予78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授予价格为每股7.98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调整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C”、“D”五个等级。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达成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一步优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股票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 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内部考核相关规定的变更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以保障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方案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股票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3-64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监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19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2 股权激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股票激励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公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详见于同日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对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及权益可解锁条件进行调整,以保障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主要基于公司自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合理的考核机制变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优化,持有人解锁的条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调整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方案的公告》。《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详见于同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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