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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邱建军亲属进行可转债交易导致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75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邱建军先生出具的《关于邱建军亲属进行可转债交易导致短线交易的说明及承诺》。邱建军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父亲邱永玲先生之证券账户于2023年7月3日认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7467张,2023年7月19日卖出可转债7467张,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邱永玲先生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上述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邱建军先生及其父邱永玲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短线交易导致的违规事项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邱永玲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获利共计人民币261,345元。上述短线交易获利的计算方法如下:(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短线交易张数,即(135元/张-100元/张)×7467张=261,345元。按照上述规定,邱永玲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

  2023年7月25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61,345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副总经理邱建军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其父邱永玲先生交易公司可转债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邱永玲先生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邱永玲先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邱永玲先生本次违规行为系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可转债,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3、邱建军先生和邱永玲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邱建军及其父邱永玲承诺:自卖出公司可转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减持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并且,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邱建军先生出具的《关于邱建军亲属进行可转债交易导致短线交易的说明及承诺》;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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