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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3-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贵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院)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涉及仲裁的金额包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代缴的水电费及利息、工程其他费用及利息、涉案工程部分预期可得利益(预期合理利润)、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共暂计人民币111,390,075.2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人:贵阳院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

  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姜荣华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贵阳院与华大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贵阳院承建案涉工程项目,并就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贵阳院依约施工,但华大公司多次长时间拖延支付进度款,致使案涉工程项目停工。

  由于华大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贵阳院向位于贵阳市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近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向贵阳院出具了《仲裁通知书》(筑仲字〔2023〕1010号),受理了贵阳院的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内容

  贵阳院就与华大公司之间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9,359,941.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4,465,213.27元。(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人民币59,359,941.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人民币44,465,213.27元);

  (二)请求裁决华大公司立即向贵阳院支付代缴水电费人民币82,246.13元及利息人民币14,099.97元(利息以人民币82,246.1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人民币14,099.97元);

  (三)请求裁决华大公司立即向贵阳院支付工程其他费用(一期)人民币1,73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23,976.14元(利息以人民币1,7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为人民币323,976.14元);

  (四)请求裁决华大公司向贵阳院支付涉案工程B栋部分预期可得利益(预期合理利润)人民币4,914,598.00元;

  (五)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贵阳院对已施工完成的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的“安顺华大时代广场项目”在折价或拍卖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请求裁决华大公司支付贵阳院因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用等由华大公司承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 仲裁申请书

  (二) 仲裁通知书(筑仲字〔2023〕1010号)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3-040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都匀开发区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建设)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支付回购款、逾期支付回购款的违约金、律师费等人民币9,469.7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通达建设已就本案提起上诉,本案诉讼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与都匀工业聚集区资本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匀资本)、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南政府)、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南投资)就案涉建设项目签订了相应的框架协议书、移交BT合同及附件、担保协议等合同。公司成立案涉建设项目的项目公司即通达建设,由通达建设按约组织施工。由于都匀资本、经开区管委会、黔南政府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黔南投资系都匀资本案涉建设项目欠款的连带责任担保方,都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经开区财金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以下简称黔南财政)为案涉建设项目政府预算的执行部门,通达建设以都匀资本、经开区管委会、黔南投资、黔南政府、黔南财政、经开区财金局为共同被告,向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6))。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通达建设收到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黔2701民初133号),判决如下:

  (一)判令都匀资本、经开区管委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通达建设回购款人民币9,229.76万元;

  (二)驳回通达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黔南政府、黔南财政、经开区财金局、黔南投资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288.00元,由通达建设负担人民币12,000.00元,都匀资本、经开区管委会负担人民币503,288.00元。

  通达建设不服上述判决,已将都匀资本、经开区管委会、黔南投资、黔南政府、黔南财政、经开区财金局列为被上诉人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27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通达建设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费用由都匀资本、经开区管委会、黔南投资、黔南政府、黔南财政、经开区财金局承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通达建设已就本案提起上诉,本案诉讼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3)黔2701民初133号)

  (二)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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