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转债代码:118028 转债简称:会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9.3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9.31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3年8月2日
●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9.3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8月2日开始生效。“会通转债”自2023年7月25日停止转股,2023年8月2日起恢复转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会通转债发行之后,若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及2023年6月28日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同时进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会通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因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红利(D)为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D(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8,544,703×0.02000)/459,284,703≈0.01953元/股(保留五位小数)。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本次权益分派派发现金股利实施后,转股价格为:P1=P0-D=9.33-0.01953≈9.31元/股(保留两位小数)。“会通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9.33元/股调整为9.3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8月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9.3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8月2日开始生效。“会通转债”自2023年7月25日停止转股,2023年8月2日起恢复转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会通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5771661
电子邮箱:investor@orinko.com.cn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19 证券简称: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5
转债代码:118028 转债简称:会通转债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02000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59,284,70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0,740,0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48,544,703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8,970,894.0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每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0.02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8,544,703×0.02000)/459,284,703≈0.01953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
÷总股本=(448,544,703×0)/459,284,703=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1953)÷(1+0)=前收盘价格-0.0195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派发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合肥朗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00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00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00元(保留五位小数)。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8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0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00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5771661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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