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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棉业”)为原告。

  ●涉案金额:约46,860,332.79元人民币(不包含利息、诉讼费、保全相关费用、送达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银通棉业已在2022年度确认为损失,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及被告具备的偿还能力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银通棉业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提起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银通棉业就其与徐志望的合同纠纷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传票》(案号:(2023)兵 0201民初505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

  被告:徐志望

  (二)事实与理由

  2021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轧花厂经营权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将细绒棉生产线承包给被告经营,原告提供场地、加工设备等;被告负责籽棉收购、加工和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间,被告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资产使用费830万元。合同期内产生的生产经营全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为协助被告正常收购,原告为轧花厂配备的3名人员工资在合同期满前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销售皮棉及棉副产品工作须在一个棉花年度内(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收购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轧花厂经营权合作协议书》,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其承包厂的籽棉收购,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借款利率,按日计息。被告按资金使用量的一定比例足额交付风险保证金后,原告根据被告收购计划和进度分批支付借款;支付方式为:按实际过磅入厂的籽棉,由原告在合作轧花厂与棉农直接进行每笔籽棉款项的结算和支付。还款方式为:以被告在原告轧花厂的产品销售货款优先偿还;被告必须最迟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在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前,被告收购的籽棉和加工的全部皮棉及棉副产品货权归原告所有。发生争议,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起诉。

  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产使用费、加工费、装卸费、籽棉收购资金及利息、其他生产经营费用等各项费用合计46,860,332.79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以46,860,332.7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0%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时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送达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诉讼事项银通棉业已在2022年度确认为损失,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及被告具备的偿还能力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本次诉讼系子公司银通棉业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正当措施。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

  ●报备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案号【2023】兵 0201民初5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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