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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翔股份

  股票代码:60327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森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2691号2幢2层201-62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840号B栋8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及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7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森隆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森隆于2023年5月31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3,108,81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告编号:2023-014)。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由7.6%下降至4.7118%,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上海森隆于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67万股,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19日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92万股,2023年7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0.23万股,合计减持299.23万股,持股比例降至总股本的5%以下,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 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否。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第四节所述减持交易外,不存在其 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吿不存在度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森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闵茂群

  日期:2023年7月25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委派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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