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毅
目前,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但也有少数公司借股权激励打起小算盘,值得引起注意。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相关问题受到交易所关注,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一是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过于单一和宽松;二是激励对象集中在高管董事身上,核心员工界定不清晰;三是行权价格不合理,定价依据不充分。而这些情况的背后,很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甚至涉嫌操纵股价、内幕交易。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立足于激励高层管理者以及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作用,要科学设定激励目标,规范激励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股权激励行为,上市公司本身最关键,既要发挥这一制度深度绑定员工和企业利益的积极作用,也要形成从下到上的监督体系,主动降低隐藏风险。具体来说,一是根据自身实际量身制定激励模式、激励方案,业绩考核须切实发挥激励作用;二是激励方案各环节信息披露要充分,包括目的、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不同激励对象的获授权益数量、授予价格及确定依据等;三是真正做到“人选好,事做对,钱到位”。
2016年,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实施对象和程序等多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范。2023年4月份,证监会将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
在现行监管体系下,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内部、中介和外部相结合的多元监督机制。近期交易所频发关注函,也是加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线监管的重要措施。在刨根问底式的问询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市场获得更详尽的信息。对股权激励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明确表示,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落实监管细则就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章程。具体来看,上市公司要健全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发挥着内部监督的作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更是对此特别规定:独立董事通过“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凸显了独立董事起到的代表股东监督管理层的作用;排除了监事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更加明确了监事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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