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7版)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③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逸扬兴能承诺:
“①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②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上述减持股份比例,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
③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3)合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富长江、中比基金承诺:
“①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
②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2022年5月27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方案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种方式。其中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亦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回购股份的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10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则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
①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②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③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④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场的战略布局。
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薪酬制度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较为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与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各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保证投资者及发行人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及其控制的企业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出具了《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持股5%以上股东逸扬兴能、怡珀新能源、合并持股5%以上股东海富长江、中比基金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不利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④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④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④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5%以上股东逸扬兴能、怡珀新能源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5%以上股东逸扬兴能、怡珀新能源承诺:
“如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应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违反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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