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17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350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年11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0、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2年12月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及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2年12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及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4、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3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中共3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股。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0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作废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0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0.2874万股
●归属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 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调整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48.14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407.4075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38.1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93.23%;预留10.02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6.77%。
(3)授予价格(调整后):134.2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4.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人数:预留剩余部分授予19人。
(5)归属期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6)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7)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17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350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年11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0)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2年12月9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及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2年12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及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4)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3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及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如下: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如下: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
注:上述“归属日期”指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期。
二、 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0.2874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剩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7月12日,因此本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限为2023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三)对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故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680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0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中有12名激励对象达到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四)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归属0.287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0.2874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剩余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 授予日:2021年7月12日
(二) 归属数量:0.2874万股
(三) 归属人数:12人
(四) 授予价格(调整后):134.25元(公司2020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134.45元/股调整为134.25元/股)
(五)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除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1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剩余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1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7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5.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895.6350万股的0.32%。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7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25.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2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3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3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25.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00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26日,授予价格85.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25.2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6日,同意以8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25.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7月26日
2、预留授予数量:25.20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50人
4、预留授予价格:85.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8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5.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7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授予的25.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0.54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53%、17.18%、17.15%、18.55%(分别采用万得全A——指数代码:881001.WI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3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1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渊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4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7月21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23年7月2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旭杭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26日,授予价格85.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25.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归属0.287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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