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二层洛杉矶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红英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长马红英女士,董事、总经理刘俊君先生,董事、财务总监杜胜穗先生现场出席会议;董事于洋先生、郭东浩先生、孟双女士,独立董事Longsen Ye(叶龙森)先生、丁瑞玲女士、冯俊泊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乐乐女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董事刘俊君先生回避表决。
董事于洋先生、郭东浩先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董事于洋先生弃权理由:“时间远,不能了解。”董事郭东浩先生弃权理由:“对2019年、2020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因时间久远,不能了解。”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补选孟双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
董事于洋先生、郭东浩先生,独立董事冯俊泊先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董事于洋先生弃权理由:“对提名人选不了解。”董事郭东浩先生弃权理由:“对提名的监事人选不了解,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冯俊泊先生弃权理由:“控股股东方面人员更换过于频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55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10:30在公司二层洛杉矶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帅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温帅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乐乐女士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8号)的相关要求,整改措施及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监事会同意《整改报告》。
监事会将严格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积极提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3-057)。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56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俊君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补充确认的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子公司美志美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国内具有进口资质的第三方和信达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美博朗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关联方Gym Consulting,LLC采购教具和产品等,2019年度、2020年度已发生的采购额(不含税)合计分别为509.73万元和377.26万元。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2019年、2020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实施时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司本次补充履行。
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补充确认的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GYM CONSULTING,LLC
企业性质: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企业住所:15300 VENTURA BLVD,SUITE 523,SHERMAN OAKS,CA 91403
注册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税务登记证号码:95-4496066
经营范围:Franchisor of children's gyms
股权结构:GYM CONSULTING HOLDINGS, Inc 持股 70%
MEGA Education Inc 持股 30%
公司代表:Cory Bertisch
成立日期:2014年10月
注:根据《关于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整理上述信息。
(二)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俊君任职Gym Consulting,LLC董事,且Gym Consulting,LLC为公司董监高持股大于5%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Gym Consulting,LLC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履约风险。
因Gym Consulting,LLC是境外成立的公司,因此不适用于失信被执行人认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制定,无高于或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利益。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需补充确认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相关方依据签署的相关合同或者具体订单开展业务,并已履行完毕。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基于美吉姆早教业务经营需要,具有持续性,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相关交易行为均按照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具体订单严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所提到的 2019年、2020年期间,公司与关联方Gym Consulting,LLC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由于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刘俊君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中所提到的2019年、2020年期间,公司与关联方Gym Consulting,LLC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市场原则定价,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相关业务的比例较小,关联交易的持续进行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刘俊君先生已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内容。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57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3〕8号,以下简称“《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收到《决定》后,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对《决定》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报告。
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面
问题描述:
你公司部分购买商品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你公司子公司美志美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志美源)通过和信达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代理进口,从Gym Consulting,LLC采购立体爬行屋、儿童玩具车等进口教具;你公司子公司天津美志美源与美博朗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从Gym Consulting,LLC采购拉伸猴产品。Gym Consulting,LLC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2019年度、2020年度的采购额(不含税)合计分别为509.73万元和377.26万元。
上述购买商品关联交易的采购金额均达到应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标准,且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均未履行。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经自查,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子公司美志美源(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和信达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美博朗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关联方Gym Consulting,LLC代理采购教具、商品,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均达到了应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标准,实际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刘俊君先生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9年、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以及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055、056)。
(3)公司证券事务部定期梳理和更新关联方清单,会同财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业务部门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根据规定将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财务管理部等业务部门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规定划分整理关联交易信息,确保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的义务有效履行,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防止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整改责任人/整改部门: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务总监、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部、法律合规部、其他业务部门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今后持续规范。
二、内部控制方面
1、问题描述:
你公司制作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册信息不全,未按公司章程载明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且未在会议记录中记载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经自查,公司对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该次会议”)的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普通议题投票结果明细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受客观因素影响,该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参会投票,会议登记册信息未完整记载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善会议登记册模板,并立即启用新的会议登记册模板。
(2)经自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共表决10项提案,会议记录归纳描述10项提案的总体审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存在未记载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的情形。
(3)公司组织证券事务部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优化会议登记信息模板,完善会议记录内容,提高公司三会规范运作水平。
整改责任人/整改部门:全体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整改,今后持续规范。
2、问题描述:
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内容和会议底稿中,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俊君对议案二、议案三回避表决,但表决票情况与决议内容不一致。
上述事实,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经自查,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俊君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议案二、议案三表决票意见为回避,存档纸质决议内容之议案二、议案三的表决情况与会议实际表决意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中表决情况描述正确,不涉及修正。
(2)公司已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存档纸质决议内容之议案二、议案三的表决情况进行修正更换,上述修正不影响相关会议审议结果。
(3)公司组织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存档文件的初审、复核流程,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三会会议文件记录和管理工作,确保三会会议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整改责任人/整改部门: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整改完成时间:已完成,今后持续规范。
三、整改情况总结
通过本次专项整改,公司深刻认识到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增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58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吉姆”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会议决议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3、召集人履行的召集程序: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融诚”)发送的《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提议美吉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议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的赵金才先生为美吉姆股东代表监事,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持有公司30.18%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8月14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9:15至2023年8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7日
8、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8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9、现场会议召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3号楼二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及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监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2、议案披露情况
议案详细内容及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2023年7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及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3年8月8日(上午9:30—12:00,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3号楼二层证券部办公室。
4、会议联系人
联系人:方佳佳
邮箱:fay.fang@mygymchina.com
联系电话:010-84793668-898
5、其他事项
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各项费用自理。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参会材料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附件1: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投票说明:
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请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弃权”之一,并在相应栏内打“√”表示。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做选择则视为无效委托。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362621
投票简称:美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59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预计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7月25日,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吉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美杰姆”)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的五份《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5民初35210号>、<(2022)京0105民初35212号>、<(2022)京0105民初40218号>、<(2022)京0105民初40219号>、<(2022)京0105民初40220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美杰姆拥有“美吉姆”注册商标及“美吉姆”品牌相关资产,天津美杰姆作为原告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部分门店所属主体,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天津美杰姆已于2022年1月、2022年2月收到朝阳法院的五份《诉讼服务告知书》(<2022朝预民字第11200号>、<2022朝预民字第11215号>、<2022朝预民字第24240号>、<2022朝预民字第24242号>、<2022朝预民字第2424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1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
2、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3、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对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4、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5.9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95.9元(已缴纳),由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乒谷品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案件2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深圳市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企鹅英语润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
3、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深圳”、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5.9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95.9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启德润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案件3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Pingu’s English 于2015年正式成为美吉姆(中国)教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的宣传内容;
3、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成都”、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成都童萌天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4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2: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
3、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广州沙园”、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3.5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7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州企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案件5
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2: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3: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4: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被告5: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6: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族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现用名: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朝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
3、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青岛企鹅家族英语”、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企鹅家全素质儿童中心”网站(www.penguinplus.com.cn)分别发布声明消除涉案行为对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驳回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3.5元,由原告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57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企鹅家族管理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青岛润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稚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新稚学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思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企鹅家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明细如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五份《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5民初35210号>、<(2022)京0105民初35212号>、<(2022)京0105民初40218号>、<(2022)京0105民初40219号>、<(2022)京0105民初40220号>)。
2、其他诉讼事项的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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