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科瑞智造产业园瑞明大厦A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HUA LEE MING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09:15至2023年7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68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97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数为261,363,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89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数为3,32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24,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数为3,32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5%。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666,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33%;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牛璐律师、钟纯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7日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1/FY/2023-553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1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科瑞智造产业园瑞明大厦A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PHUA LEE MING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64,687,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970%。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3年7月21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61,363,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89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324,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666,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03,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3533%;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64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牛 璐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钟 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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