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162 公司简称:海通发展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4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34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088.5022万股的0.65%。其中,首次授予321.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4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088.5022万股的0.53%;预留78.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5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088.5022万股的0.1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发展”)设立时间为2009年3月19日,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3号楼17层1705-2室,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的水上运输业。公司主要从事国内沿海以及国际远洋的干散货运输业务。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民营干散货航运领域的龙头企业之一。境内沿海运输方面,公司主要运输的货物为煤炭,现已成为环渤海湾到长江口岸的进江航线中煤炭运输货运量最大的民营航运企业之一,同时积极拓展铁矿、水渣等其他干散货物的运输业务;国际远洋运输方面,公司运营的航线遍布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个港口,为客户提供矿石、煤炭、化肥等多种货物的海上运输服务。2023年3月29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海通发展”,股票代码“603162”。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曾而斌先生,副董事长郑玉芳女士,董事刘国勇先生、乐君杰先生,独立董事林涛先生、齐银良先生、翁国雄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监事吴洲先生,监事魏弘先生、赵云逸先生。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3人,分别为郑玉芳女士、刘国勇先生、黄甜甜女士。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088.5022万股的0.65%。其中,首次授予321.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4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088.5022万股的0.53%;预留78.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5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1,088.5022万股的0.13%。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短线交易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6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6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21元的50%,为每股8.6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08元的50%,为每股8.54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将根据各考核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确认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 1、“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指公司自有船舶、光租船舶和外租船舶程租业务货运量合计;
2、“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指公司自有船舶和外租船舶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合计;
3、上述业绩目标达成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中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注: 1、“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指公司自有船舶、光租船舶和外租船舶程租业务货运量合计;
2、“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指公司自有船舶和外租船舶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合计;
3、上述业绩目标达成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中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格”、“不合格”两档。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等级确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按照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境内外航区干散货海运业务,按照服务模式划分,主营业务可分为程租业务和期租业务,公司境内航区运输业务主要采用程租模式,公司境外航区运输业务主要采用期租模式,因此,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境内航区程租业务货运量和境外航区期租业务合同运营天数作为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具体各年度考核目标的数值以及各年度实际业绩达成结果对应解除限售比例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3年7月27日收盘价预测算)—授予价格,为每股8.52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3年8月中旬实施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7、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重大违规被公司辞退、劳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意续签等,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项。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3162 证券简称:海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33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到账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276,01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753.1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959.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793.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3日全部到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51C00012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明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27,909.92万元,其中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7,818.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3年3月,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总行大厦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3年5月,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账户为美元账户,该账户余额已根据2023年6月30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尚未对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等级较低(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剩余闲置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上述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到期后无其他理财产品购买计划,则募集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将作为协定存款计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及购买理财产品收益495.12万元。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7,818.00万元。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3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及其8家全资单船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船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兴海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超灵便型散货船购置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与实际相符,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附表1: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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