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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 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3-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3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和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经营发展需要,2023年7月26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3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年08月27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9、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186,638,037.50元,负债总额42,958,467.13元,净资产143,679,570.37元,资产负债率23.02%;2022年1-12月利润总额4,080,658.36元,净利润4,037,035.58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为江西源丰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债权人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5)为免疑义,本合同各方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业务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表内业务中贷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表外业务中保函、备用信用证或信用证、票据承兑等项下索负债务到期日)超出前述约定期间,保证人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利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江西源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9,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8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1,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8,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68%。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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