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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21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顾宁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2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87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3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26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6,347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2,260万股变更为16,347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授权处于有效期内,故上述条款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3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87万股,发行价格25.2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3,319.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979.5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募资额不足部分从原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中扣减。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31          证券简称:莱斯信息        公告编号:2023-004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87万股,发行价格25.2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3,319.3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6,979.5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166号)。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募资额不足部分从原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中扣减。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款项支付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作出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六)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并不排除该项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3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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