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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卓郎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300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卓郎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6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及短线交易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3)。

  控股股东金昇实业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实业),住所:江苏常州市金坛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昇实业非法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短线交易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郎智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昇实业违法事实如下:

  一、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

  2018年6月5日至2022年4月15日,金昇实业借用李某平、王某珏、姜某延、韩某萍、刘某、尹某玲等6人的证券账户多次交易卓郎智能股票。涉案期间内,金昇实业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高某华安排金昇实业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账户给上述6人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合计3.5682亿元,并安排金昇实业副总裁、卓郎智能原监事梁某福实际控制上述6人证券账户,负责具体下单操作或组织他人下单操作交易卓郎智能股票。经计算,金昇实业累计买入卓郎智能股票81,505,882股,买入金额562,954,862.84元。对应卖出45,934,334股,对应卖出金额265,875,829元。

  二、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日,金昇实业作为卓郎智能的控股股东,通过上述6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卓郎智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违规成交股数28,956,934股,匹配的买入金额182,306,482.77元,匹配的卖出金额213,491,175.9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案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昇实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金昇实业短线交易卓郎智能股票行为,对金昇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本次案件涉及的主体是控股股东,不涉及本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及控股股东就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将加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学习,严格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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