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
● 公司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涉案金额:本次案件涉及(2021)粤0112民初43722号案件工程款110,741,369.72元、(2021)粤0112民初43723号案件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
一、 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盛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盛建”)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建工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请求确认建工集团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上述案件。(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于近日分别下发(2021)粤0112民初43722号及(2021)粤0112民初43723号《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2民初4372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余姚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工集团支付主体及五项委托工程工程款及主体工程4.5%质保金、委托工程5%质保金共计110,741,369.72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110,741,369.7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粤0112民初437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为:宁波奉化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工集团支付主体工程工程款54,756,170.76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就其施工完成本案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54,756,170.7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工集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有权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相关诉讼及后续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 备查文件
1、(2021)粤0112民初43722号《民事判决书》;
2、(2021)粤0112民初4372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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