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500 证券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因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5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鉴于《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现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拟对上述2名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5,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因公司派送股票红利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二)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截至本公告日,公示期已满45天,在此期间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该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5,200股限制性股票。
2、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共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苏公W[2023]A762号),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96.20万元,未满足“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因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55,2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34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670,4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实际回购价格以授予价格加实际利息支付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592,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70,4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2023年8月3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注销安排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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