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15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7)。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B座28楼丰元股份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光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名,代表股份84,838,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84,630,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股份208,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12名,代表股份222,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4%。
8、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光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事项: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5)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6)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7)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9)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0)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6、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1、上述议案1-9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1-9均为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伟、王智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元股份”)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终止投资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刘炳生、蔡显威、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协议仅为各方意向合作的初步洽谈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
2023年6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终止对外投资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该投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对外投资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根据《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青海聚之源发出《书面通知书》,通知其终止投资事项,要求青海聚之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订金共计人民币71,602,222元。青海聚之源于2023年7月4日签收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书》。截至目前,青海聚之源尚未退回公司已支付的上述订金。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欠款的督促与沟通情况,公司启动对刘炳生、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程序。
二、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鲁0405民初2321号)。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炳生
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2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被告二刘炳生、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态”)以及案外人蔡显威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原告拟通过增资方式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投资。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第三、1条约定,“乙方(原告)为上市公司,若因乙方内、外部审核/审批等客观原因导致本次投资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订金,丙方1(被告二刘炳生)对甲方退回订金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丙方3(被告三天域生态)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中的35%股权质押给乙方,用于担保上述还款。”
《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支付订金共计人民币71,602,222元,被告三天域生态于2023年1月17日办理协议约定的股权出质登记。
2023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一青海聚之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次投资无法继续实施,要求退回订金,但被告一青海聚之源至今未将订金退回。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订金人民币71,602,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71,602,22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决被告二刘炳生对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12.2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315.4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款项可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计划后续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最终情况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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