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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4版)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下转C16版)

  (上接C14版)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8月2日(T-8日)至2023年8月7日(T-5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8月11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8月10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44.6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8月16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8月1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3年8月2日(T-8日)公布的《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3年8月8日(T-4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2023年8月11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8月16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五)限售期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华泰创新,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8月11日(T-1日)进行披露。

  如华泰创新未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证书”)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8月4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当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③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④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3年8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⑧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证券投资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与其提供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参与初步询价时,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31日)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8月1日,T-9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2023年8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华泰联合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8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10、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3年8月7日(T-5日)12:00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点击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链接地址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建议使用Chrome或IE10以上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助”链接查看IPO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021-38966941,021-38966942咨询。

  (1)需要提交的资料: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基金估值表等)。此外,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以及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材料。

  (2)系统递交方式

  登录华泰联合证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3年8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登录及信息报备。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关信息。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码。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创业板IPO”-“波长光电”,点击“申请”按钮。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到达“承诺函”页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若无异议,则点击“我同意”进入下一步。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2)到达“填写关联关系”页面。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3)到达“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页面。投资者应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7月31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以自营投资账户申购的,投资者应出具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7月31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投资者以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申购的,应为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分别提供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7月31日)产品总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应确保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总资产规模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请投资者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相应信息,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关于“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填写说明:

  (一)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符。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示例8,125,254,000.00。

  (二)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②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符。示例8,125,254,000.00。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③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符。示例8,125,254,000.00。

  4)到达“填写私募基金出资方”页面。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5)到达“上传附件”页面。请先点击相关“下载”按钮,下载系统生成后的《承诺函》、《投资者关联关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打印、盖章、填写落款日期,扫描后与《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如有)上传至系统,如还有其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料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若发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通过系统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以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31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以公司出具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7月31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资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8月7日(T-5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如核查递交系统出现故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沟通,并采用应急通道提交核查材料。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2023年8月2日(T-8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提供给网下投资者参考。

  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8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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