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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23-062号

  证券代码:112805         证券简称:18中联 01

  证券代码:112927         证券简称:19中联 01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公司办公楼二楼多功能会议厅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詹纯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情况

  

  2、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提案情况

  (一)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名称

  

  (二)本次会议的全部提案的表决均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上述提案的相关内容已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披露,内容详见《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号)、《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号)、《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号)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等公告。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

  

  

  其中,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二)表决结果

  1、议案第1项至第12项进行表决时,相关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2、提案表决结果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案为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背景及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关于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于分拆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持股的议案》、《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十二项提案为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股东代表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骁睿律师、彭思涵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与本公告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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