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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情况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公司目前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以及公司2023年的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为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科新材料”)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2023年7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4。

  根据公司近期签署的有关对外担保协议情况,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前期公告事项进行后续披露。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杜科新材料提供担保,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23年8月1日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鉴于贵行和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或即将签署)编号为2023年信字第21230721号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1.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2.1 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贵行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贵行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贵行出具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依此类推。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2.2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含委托开证、转开信用证,下同)、保函、提货担保函、跨境联动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贵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贵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之前但授信期间内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的衍生交易,以及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内但授信期间届满后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导致追加占用额度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4 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行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与授信申请人达成展期安排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调整利率、定价方式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2.5 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贵行收到的单证,经贵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贵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本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贵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

  2.6 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2.7 本保证人确认贵行和授信申请人就授信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所签署的具体业务文本(无论是单笔协议/申请书,还是框架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对涉及具体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等予以约定。

  本保证人确认贵行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授信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用途等业务要素以具体业务文本、贵行制作的业务凭证以及贵行系统的业务记录为准。

  2.8 就贵行应授信申请人申请所办理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等业务,有关保函权益/票据权益的让渡不影响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义务,本保证人承诺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3.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13.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保证人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14.本担保书的生效

  14.1 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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