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86 证券简称:致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致尚科技园A栋一层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潮先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3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6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548,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85,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1%。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103,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018,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85,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1%。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612,2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9%;反对20,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610,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4%;反对2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79,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8%;反对21,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3%;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611,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反对2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611,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反对2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611,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3%;反对2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苏敦渊律师和欧阳紫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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