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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700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鉴于本次提审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承担7000万元担保责任并承担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超过7000万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情况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2021年中国银行已向江苏院申报超过7000万债权部分5731.78万元,江苏院已按照其破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021年6月,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再审。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8月3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申5225号]。省高院已审查终结,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一) 本案由省高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 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对其他可能涉及案件均已按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预留了清偿金额。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被裁定中止原判决,但尚未提审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但鉴于中国银行向神雾节能主张7000万债权,故2021年公司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将该笔债务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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