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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股票因2022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揭阳中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23年6月6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收到债权人溧阳市云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凯化工”或“申请人”)的《告知函》,云凯化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申请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通知或裁定。公司将持续关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有关机构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期,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事项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4)。

  2023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二、风险提示及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股票因2022年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揭阳中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揭阳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揭阳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的文件,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081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二审判决;案件二: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上诉人;案件二:被告

  ● 涉案金额:案件一:本金64,000,000元;案件二:工程款31,967,074.37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和杨腾与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山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商行东山支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2日和2022年10月20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和《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和2022年10月2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和2022-119)。

  案件二:因公司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泰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中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广东榕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4,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2、被告广东榕泰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对依法处分被告佳富实业名下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一)[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3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宿舍A1)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7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东海宾馆)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78号]、揭阳空港经济区榕东大桥东南侧、国道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67号]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佳富实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榕泰追偿;

  3、被告杨宝生、林凤、杨腾对被告广东榕泰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宝生、林凤、杨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榕泰追偿;

  4、驳回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52民终823号,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52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52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3、广东榕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商行东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8,000元;

  4、广东榕泰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农商行东山支行对依法处分佳富实业名下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一)[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3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宿舍A1)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57号]、揭阳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东海宾馆)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78号]、揭阳空港经济区榕东大桥东南侧、国道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00***67号]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佳富实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榕泰追偿;

  5、杨宝生、林凤、杨腾对广东榕泰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宝生、林凤、杨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广东榕泰追偿;

  6、驳回农商行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判决如下:

  1、原告中建三局与被告榕泰公司于2017年8月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和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1日起解除;

  2、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三局工程款31,967,074.37元及利息;

  3、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建三局迟延支付进度款的利息1,351,533.26元;

  4、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停工损失1,290,957.95元;

  5、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撤场费用80,863.37元;

  6、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中建三局预期利益损失457,579.43元;

  7、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庙滩产业园的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期)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被告榕泰公司欠付原告中建三局31,967,074.37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8、被告榕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建三局鉴定费59,738.31元;

  9、被告广东榕泰对前述第二、三、四、五、六、八项中全部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2民终823号;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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