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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八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主要原因系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其买卖公司股票期间,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肖志华先生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10,000股公司股份,主要基于其个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经公司核查,上述交易行为是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内幕信息形成之前发生的,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肖志华先生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承诺的限售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股份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3-02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全体董事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梁欠欠、郭传阳参加本次会议,监事李江峰因个人工作安排未能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倪亮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上述议案1-3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上述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 股东肖志华作为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故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4、 公司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公司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婕、李怡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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