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或“转让方”)拟向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或“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14%)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和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9,654,1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5.62%;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正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19%,和邦集团与贺正刚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0,864,1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9.81%;巨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3,498,2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4.4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和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03,654,1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48%,和邦集团与贺正刚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4,864,1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4.67%;巨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9,498,2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9.54%,巨星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唐光跃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 本次协议转让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于2023年8月7日与巨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和邦集团将其持有的26,000,000股公司股份以27.6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巨星集团,股份转让价款合计719,42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和邦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由129,654,123股减少至103,654,123股,持股比例由25.62%减少至20.48%;和邦集团与贺正刚先生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由150,864,123股减少至124,864,123股,合计持股比例由29.81%减少至24.67%。巨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由123,498,238股增加至149,498,238股,持股比例由24.40%增加至29.54%。
在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和邦集团变更为巨星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贺正刚先生变更为唐光跃先生。
二、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和邦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2、和邦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巨星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2、巨星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标的资产
1.1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129,654,123股股份,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6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其中26,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
1.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未附加任何锁定期安排,也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二条 股份转让价款
2.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按照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定价,也即按照27.67元/股(以下简称“每股价格”)作价,标的资产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719,420,00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大写:柒亿壹仟玖佰肆拾贰万元整)。
2.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因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等因素调整标的资产每股价格。
2.3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双方均同意,本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作为定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定金将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构成部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将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第四条 标的资产的过户
4.1甲方收到前述乙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提交标的资产协议转让审核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4.2在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同意标的资产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
4.3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经结算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的交割日。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5.1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安排上市公司管理工作的移交。
5.2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双方一致同意,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要求前提下,同时符合公司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乙方按照公司章程重新安排推举、选举、聘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3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根据乙方的提名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根据本协议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并由改选后的董事会根据本协议约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1双方应秉承自身最大的努力,维护上市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运营。甲方承诺:本次转让后退出控股股东地位,不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也不再谋求董事席位,不影响上市公司稳定运行,并以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行使股份表决权;乙方承诺:本次转让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法、合规运营上市公司,以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行使控股股东权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6.2 本协议双方均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且为签署本协议已各自获得股东/股东会的书面批准。
6.3双方均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对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完成与本次标的资产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
6.4甲方承诺,对标的资产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任何影响标的资产交易、过户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承诺、陈述及保证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全面、足额地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7.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变更
8.1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协议的任何修改与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8.3本协议壹式拾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同意采用协商期间顺延的方式完成本协议履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和邦集团变更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由贺正刚先生变更为唐光跃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和邦集团还将减持部分股份,以保证巨星集团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其控制权的稳定,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邦集团与巨星集团编制了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3-049
债券代码:113648 债券简称:巨星转债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29,654,12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5.62%;贺正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19%。贺正刚先生持有和邦集团99%股权,系和邦集团的控股股东,与和邦集团互为一致行动人。和邦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巨星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和邦集团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122,04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本次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和邦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就股份限售作出了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公司/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和邦集团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就股份限售作出了如下承诺:
“(1)和邦集团通过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下同),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则和邦集团通过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除和邦集团外,如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其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认购方以持续拥有权益不足12个月的标的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3)除和邦集团外,如该认购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对其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认购方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4)上述转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但在认购方负有减值补偿义务、利润补偿的情况下,因减值补偿、利润补偿而由上市公司回购或无偿赠与的除外。
(5)上述认购方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6)如补偿方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锁定期限届满时,补偿方承担的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则补偿方所持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方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减持期间内,和邦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严格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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