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4.60万股,回购并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85.4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3)。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440.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440.00万元,在公司股份总数不发生其他变动的前提下,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01,578,106股减少至687,178,106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3-56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7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7日。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植煌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0人,代表股份293,824,0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272,177,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950%;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21,64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54%。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15人,代表股份21,7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21,646,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93,735,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9%;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6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25%;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70,087,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1%;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179%;反对4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293,735,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9%;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6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25%;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2023年8月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严君、陈志勇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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