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丽新
见习记者 陈 潇
因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8月8日,冀中能源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这也是冀中能源2023年以来第三次因信披相关问题被通报,此前2次冀中能源均受到相应的批评处罚。
对此,《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冀中能源,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具体内容已发布公告披露,其中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
冀中能源收到监管函
8月8日,冀中能源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监管函,此次监管函再度涉及信披问题。
据披露,山西冀能青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煤业”)为冀中能源控股子公司,冀中能源持有青龙煤业90%股权,冀中能源关联方山西冀中能源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冀中”)持有青龙煤业10%股权。青龙煤业为在建矿井,为加快青龙煤业的建设进度,冀中能源和山西冀中通过财务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向青龙煤业提供委托贷款。
公告显示,2020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冀中能源持续向青龙煤业提供委托贷款;截至2023年7月25日,前述贷款日最高余额为66273.39万元,占冀中能源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4%。深交所称,冀中能源未及时就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经自查,7月25日,冀中能源在回复问询函时称青龙煤业不符合上述可豁免的情况,公司就上述委托贷款仅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称将尽快就上述委托贷款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追加确认并对外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公开资料显示,冀中能源于2020年收购青龙煤业,2020年以来,青龙煤业均无收入,累计亏损额2.13亿元。2022年8月份,太原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拟开展青龙煤业的关闭退出工作。
多次因信披违规被罚
除此次收到监管函涉及信披问题外,今年以来,冀中能源也屡因信披违规被批评处罚,并涉及不同的事项,但都与关联方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3月3日,冀中能源发布公告称,收到深交所对冀中能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冀中能源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7月3日、4日以预付账款方式向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的关联方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冀工贸”)提供4亿元财务资金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9月30日才将上述资金收回,日最高余额为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2%。
鉴于此,深交所对冀中能源和其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及其关联方京冀工贸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此外,对冀中能源董事长刘国强、总经理闫云胜、财务负责人兼董秘郑温雅、时任副总经理王涛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然而仅仅三个月后,6月2日,冀中能源再次发布公告称,收到来自河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次收到的处罚也与关联方有关。
公告显示,冀中能源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此前2023年4月份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财务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据了解,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6月份至2022年4月份,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暂不披露相关信息。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从处罚来看,河北监管局依据《证券法》对冀中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年内多次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被通报,说明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缺陷。此外,违反《证券法》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责任人,可能将会面临投资者的集体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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