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3.90元,于2023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张汉洪、宋春响和袁纯全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春响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肖谊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誉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单位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4)本单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阳东、邓乔兵的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4)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非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尹华憨的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3)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另有调整或修订的,本人将遵照修订或调整后的规则予以执行。
(5)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出售公司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7月12日上市,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8日,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3.9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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