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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汇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博汇转债”将于2023年8月16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博汇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 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5日。

  3、 除息日:2023年8月16日。

  4、 付息日:2023年8月16日。

  5、 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票面利率为0.40%。

  6、 下一付息起息日:2023年8月16日。

  7、 下一年度票面利率:0.60%。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568号文同意注册,于2022年8月1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9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9,7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发行的39,7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2年9月2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博汇转债”,债券代码“123156”。

  根据《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博汇转债”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博汇转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博汇转债”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7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8月16日至2028年8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10%、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2.40%、第六年为3.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评级机构及信用级别: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

  2022年5月5日,中证鹏元出具《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等级为A+。

  2023年6月13日,中证鹏元出具《2022年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等级为A+。

  (十)担保事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博汇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40%,每10张“博汇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含税)。

  1、 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元;

  2、 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

  3、 对于持有“博汇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5日

  2、除息日:2023年8月16日

  3、付息日:2023年8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23年8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汇转债”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尤丹红

  咨询电话:0574-86369063

  传真电话:0574-86369063

  咨询邮箱:bohui@bhpcc.com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骆东路1818号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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