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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史英华、宋晏江已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目前通知债权人已满45天,在约定申报时间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员工已被动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史英华、宋晏江2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551,2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2023年8月11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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