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3】0799号《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情况进行自查。现就《工作函》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前期公告显示,公司首发上市募集资金25亿元,其中6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公司近日提供的资料显示,2020年5月20日至5月22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三笔合计约1.1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而实际用途为支付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以及向供应链融资公司还款。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请公司说明使用上述首发募集资金支付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以及向供应链融资公司还款是否符合前期披露的募投项目用途要求,是否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并说明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回复】
一、IPO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37号),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459.29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7元,共计募集资金259,837.11万元。减除保荐承销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以下简称“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为241,675.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16号)。2020年5月19日,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公司经营负债类型较多,首发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主要目的系减少借款规模和利息支出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使用计划,拟将60,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上市融资偿还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外部债务,缓解新能源发电补贴延迟发放形成的资金及现金流压力,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主营业务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光伏电站投资和光伏电站EPC业务需要依靠大量外部融资用于光伏电站建设及EPC业务资金周转,外部融资以债务融资为主。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加,公司负债规模相应增长,除常见的银行借款外,公司经营过程中还使用了包括融资租赁借款、供应链融资及部分地方政府合作借款等多元化借款渠道,主要原因为:一方面,上市前,公司融资渠道受限,且随着经营规模增长,资金需求不断加大,同时尚未发放的国家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大,公司应收新能源补贴款项规模持续增长,资金及现金流压力较大;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彼时金融机构对光伏行业发展前景尚未达成一致认可,申请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且银行融资利率居高不下,导致公司无法单一依靠银行借款融资。开展多元化渠道的融资,能够有效地保障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和光伏电站EPC业务顺利开展,亦符合行业通常做法。
截至上市前一年末(2019年末),公司融资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融资租赁、银行借款等外部借款主要围绕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展开,以项目融资为主,借款期限通常较长,且一般约定在期限内逐步还本付息。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投项目时主要目的系减少借款规模和利息支出。
三、上述三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实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监管相关要求,将首发募集资金分别存放在公司于浦发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开立的6个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其中,浦发银行尾号1215的监管账户对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综合借款利率和到期时间等因素,确定还款清单及还款顺序,并将存放于浦发银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部分资金清偿主营业务形成的债务。
上述三笔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追加光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归还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敞口
2020年2月13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1签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NCCDSR2019010),申请零保证金授信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5,000.0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签署主体为银行内部具备审批权限的光大银行南昌分行,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归属于光大银行上饶支行,即实际开具票据主体为光大银行上饶支行,因此保证金存入光大银行上饶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单位:万元
2020年5月20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签订《补充协议》(编号:NCCDSR2019010-1),就上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NCCDSR2019010)相关约定达成补充条款,提前偿还保证金敞口,将原协议项下全部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50,000,000.00元,保证金比例追加至100%,不再占用晶科科技在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
为履行上述《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使用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支付保证金,用于提前偿还前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将产生的信用敞口,释放公司在该行的授信额度,中国光大银行已在票据到期前完成扣款。
追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银行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浦发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还款
2019年11月26日,公司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2分别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编号:CD64012019880353),申请以50%比例保证金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7,052.0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2合同签署主体为银行内部具备审批权限的浦发银行南昌分行,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归属于浦发银行上饶旭日支行,即实际开具票据主体为浦发银行上饶旭日支行,因此票据到期后对应偿还对方为浦发银行上饶旭日支行。
单位:万元
注:信用敞口合计=票面金额合计-已支付的保证金金额。
因浦发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即将到期,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使用募集资金2,696.00万元用于偿付部分上述到期承兑汇票,以偿还银行债务、释放授信额度。
偿还银票到期债务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银行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偿还供应链融资企业借款
海宁融诚聚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聚数”)成立于2019年2月,是一家由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浙江省财政厅合计持股45%,并联合荣年融资租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鸿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供应商,其作为海宁市首家由国资、外资、民营资本共同组建的混改公司,专业从事供应链管理服务相关业务。
2019年10月,公司投建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等地的自营光伏电站,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拟采购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多家供应商的光伏组件。由于彼时公司尚未上市,资金较为紧张,且尚未发放的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大,公司资金及现金流压力较大。为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并有效管理采购账期,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在上述光伏组件贸易中引入融诚聚数提供保理服务,与融诚聚数及组件供应商签订三方合作备忘录,约定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于融诚聚数支付供应商组件款180天后,按订单总额(含上浮价格)向融诚聚数支付对应款项,即将货款账期延长180日。
因上述供应链融资借款即将到期,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使用募集资金3,322.72万元3用于偿付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供应链融资借款。该笔募集资金用途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供应链融资借款的合同主体为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因此,公司自浦发银行1215账户将募集资金先转入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招商银行0602账户,再由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向融诚聚数偿还借款。
综上,(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票敞口、追加保证金及偿还供应链融资借款主要因为公司经营负债类型较多,尚未发放的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大等因素导致的偿债压力较大,系结合自身实际偿债需求而确定,具备合理的背景及原因;(2)但是相关资金使用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3)上述三笔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最终均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表述多样,实质均为“补流还贷类”项目
2019年以来的IPO企业规划的非固定资产投资类(以下简称“补流还贷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命名存在差异,但均为“补流还贷类”项目,其实质均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流动性而设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公司偿还外部债务、补充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随着《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8)4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5等法规中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表述,越来越多的IPO及再融资项目逐步开始关注“补流还贷类”项目名称表述的准确性,倾向于使用“补充流动资金”等更为标准的表述,上述项目中命名为“补充流动资金”的“补流还贷类”项目逐步占据大多数。
4《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18)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5《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要求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执行2018年11月证监会修订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有关规定。
为满足公司多元化的债务偿还需求,提升流动性,公司在后续再融资(2021年发行可转债和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逐步规范、改进了“补流还贷类”项目的名称表述,分别采用“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作为“补流还贷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更符合自身经营特点及实际债务偿还需求。
五、募集资金使用与前期约定用途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上述三笔首发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均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公司对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主要条款进行自查,经核查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IPO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票敞口、追加保证金及偿还供应链融资借款主要因为公司经营负债类型较多,尚未发放的新能源发电补贴金额较大等因素导致的偿债压力较大,系结合自身实际偿债需求而确定,具备合理的背景及原因。
2、但是相关资金使用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
3、上述三笔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最终均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你公司应当全面自查自上市以来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说明是否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是否存在其它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历次募资包括IPO、2021年发行可转债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历次募集资金投向主要为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类项目,总体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注: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1年9月7日,公司终止实施忠旺项目,并将相应的IPO募集资金用于新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IPO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及使用计划具体参见问题一,公司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到账情况及使用计划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71,776,415.0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29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91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76,501,128.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6,899,997.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81,515,421.47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2月1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4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针对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类项目,为满足公司多元化的债务偿还需求,提升流动性,公司在再融资(2021年发行可转债和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中逐步规范、改进了该等项目的名称表述,分别采用“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作为“补流还贷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更符合自身经营特点及实际债务偿还需求。
二、自查情况
经公司全面自查上市以来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其中,IPO募集资金浦发银行监管账户(浦发银行尾号1215账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存在其他偿还金融机构及政府借款的情形。
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6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16号),减除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241,675.70万元,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中包括前期支付尚待置换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部分费用在浦发银行1215账户中进行置换或扣除。
注1: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该账户实际到账56,168.14万元
注2:2021年3月24日,“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当日账户余额4.18万元),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对该项目结项并转出账户结息余额4.33万元
(一)追加银票保证金
如问题一所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支付保证金,用于提前偿还前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将产生的信用敞口,释放公司在该行的授信额度,中国光大银行已在票据到期前完成扣款。
(二)偿还银票到期债务
公司存在偿还银票到期借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除问题一所列示的情形外,因浦发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使用募集资金2,750.00万元(合计使用5,446.00万元)用于偿付上述到期承兑汇票,以偿还银行债务、释放授信额度。
(三)偿还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及偿还供应链融资单位借款
如问题一所述,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进行融资,并综合借款成本、到期时间等因素确定偿还外部借款清单,符合公司及行业经营特点。
上述浦发银行监管账户合计使用8,309.01万元用于偿还华润租赁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合计使用5,134.88万元用于偿还融诚聚数的供应链融资借款,该等借款均用于支付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组件款等支出,服务于公司主营业务。
(四)偿还雷州市人民政府借款
2018年10月25日,雷州市人民政府为支持公司广东省雷州市60MW地面电站的项目建设,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向公司提供1.00亿元项目合作借款,缓解公司光伏电站建设的资金压力。根据上述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借款期限约3年,公司采取分期偿还本息的方式偿还该项目合作借款。2020年5月28日,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使用IPO募集资金向雷州市人民政府偿还了当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382.50万元。
(五)其他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使用方向
除上述情形外,浦发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去向主要为支付发行费用、银行手续费等以及销户结余结息转出,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综上所述,浦发银行首发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偿还银票到期债务0.54亿元、追加银票保证金0.50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0.83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0.51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0.34亿元,合计2.73亿元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除前述浦发银行1215账户列示的情形外,经公司全面自查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IPO及可转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持续督导期: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5日)
经核查,公司IPO及可转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浦发银行1215账户首发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偿还银票到期债务0.54亿元、追加银票保证金0.50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公司0.83亿元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0.51亿元、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0.34亿元,合计2.73亿元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除浦发银行1215账户列示的情形外,经公司全面自查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持续督导期: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经核查,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认为:
持续督导期内,经对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初至本回复出具日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及已披露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其它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形。
3、请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保荐机构说明针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的核查工作及结论,说明前期发表的相关核查意见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回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IPO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自公司上市以来履行持续督导义务。2022年8月5日,经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董事会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海通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与承销协议。2022年10月11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中信建投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相应终止。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推进、变更、结项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执行的核查工作如下:
(1)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清单、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
(2)抽查募集资金支出相关原始凭证;
(3)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核查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合规性;
(5)查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查项目投资构成及投资收益情况;
(6)事前、事后审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7)复核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工作底稿。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累计出具21项核查意见及3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具体核查内容及结论如下:
(一)IPO及可转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持续督导期: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8月5日)
IPO及可转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针对IPO及可转债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金融机构借款等“补流还贷类”的募投项目,经核查,公司存在使用IPO募集资金追加银票保证金、偿还银票到期债务、偿还融资租赁公司及供应链融资企业的借款、偿还雷州市政府项目合作借款的情形,相关资金使用不属于偿还银行贷款,与前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前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准确。但是相关募集资金最终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服务于主营业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电站建设项目,经核查,公司IPO及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情形。
综上,晶科科技对IPO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但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与前期信息披露约定用途存在差异,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前期发表的核查意见主要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最终均用于清偿电站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与公司设置“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募集资金投向的初衷和目的一致,由于上述认识和理解偏差,导致在持续督导职责履行方面存在瑕疵,前期发表的部分核查意见未能充分反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差异情况,核查意见不够准确,未能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前期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经核实,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服务于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持续督导期: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
持续督导期内,经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函出具日的IPO、可转债的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经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进行核查,自募集资金到账日起,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前期发表的相关核查意见准确,不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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