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3-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形:
1、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强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9日下午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19号公司1#楼4F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的程序。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2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16,306,3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1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13,490,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81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2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8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16,258,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587%%;反对4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413%;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57%;反对4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3%;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桑健、温定雄
3、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3]A0430号);
4、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8月9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430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9日下午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19号公司1#楼4F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强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股份116,306,31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3.813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6,258,3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87%;
反对4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1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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