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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3-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1、2023年8月9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药业”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众邦”或“申请人”)关于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汕头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或启动预重整程序的文件,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或预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外,公司还因触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等情形被继续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如果汕头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7.5.10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此外,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一、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情况概述

  2023年8月9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广州众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汕头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绍亮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484892R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20号二栋202房(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供应链管理;装卸搬运;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仓储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家用电器批发;服装批发。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申请人与公司约定公司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爱多公司”)0.5%的股权。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投资本金,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案号为(2022)穗仲案字第18882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投资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汕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2023年6月28日,公司向申请人致函表示公司已收到汕头中院的执行通知书,但由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涉及多笔诉讼仲裁案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力向申请人清偿该笔1000万元投资本金及逾期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还款。

  (三)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柯少彬

  (三)注册资本:76,677.32万(元)

  (四)注册地址:汕头市金平区揭阳路28号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29411602

  (六)最近一年一期主要合并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重整及预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规定,若汕头中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如汕头中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申报债权、资产评估与审计等工作,并与广大债权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且若汕头中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亦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不论公司未来是否进入重整或者预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对于被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意见

  根据《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预重整是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益攸关人就债务风险化解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提前开展重整阶段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成果延伸至重整程序的制度。

  在法院审查重整及预重整申请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同时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进行,以避免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决定对公司实施预重整,公司董事会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争取早日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及法院批准。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最大程度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推动公司早日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6个月的持股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质押违约风险及被司法拍卖的风险,若控股股东所质押、被冻结的股份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续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发生被动减持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存在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目前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预重整及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或预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或预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7.5.10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此外,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年报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也将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2、《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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