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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巨星农牧

  股票代码:6034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沙板滩村

  通讯地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沙板滩村

  一致行动人:贺正刚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8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巨星农牧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

  (四)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贺正刚持有信息义务披露人和邦集团99.0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贺正刚及和邦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巨星农牧外,合计持有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077.SH)26.91%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将更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主业,扩大竞争优势,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将由29.81%下降为24.67%。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年8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巨星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当事人

  1、甲方(转让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乙方(受让方):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转让其所持有的巨星农牧总股本的5.14%的股份暨26,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27.67元/股,对应价款为719,420,000.00元,股份性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三)交易安排

  1、双方均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作为定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定金将转为股份转让价款的构成部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将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2、甲方收到前述乙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提交标的资产协议转让审核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3、在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同意标的资产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资产过户登记手续。

  4、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经结算公司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本次标的资产转让的交割日。

  (四)税费承担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承诺、陈述及保证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全面、足额地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前述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争议及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署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法定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同意采用协商期间顺延的方式完成本协议履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48,113,148股,占其持股比例的37.11%,占公司总股本的9.5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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