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3-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了《关于向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9),因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原控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提供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已于2023年7月17日银河集团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2023年7月25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同步在“破易云”破产服务平台进行网络会议直播)。
2023年8月8日,银河集团管理人作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现将相关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议程
1、管理人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
2、人民法院宣布会议纪律要求,人民法院介绍破产申请受理及指定管理人的情况,并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情况;
3、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4、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5、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6、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7、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报酬方案;
8、管理人就有关事项征求债权人会议意见,接受债权人相关问题的询问;
9、债权人通过“破易云”软件填写线上表决票,对《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进行表决;
10、主办法官宣布第九项议程表决结果;
11、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闭会。
二、审议事项
1、审议《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2、审议《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应到有表决债权人28位,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5,705,330,720.96元,实到债权人28位,表决权额5,705,330.720.96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之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事项1: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通过 / 口不通过
2、表决事项2:财产管理方案 口通过 / 不通过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23年7月17日公司向银河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公司为主体申报77,748.81万元债权;以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为主体申报3,496.92万元债权。根据管理人更新债权申报动态,显示以公司为主体的债权申报“审查确认”,以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债权申报显示“债权审查中”。据公司与法院及管理人沟通,管理人的认定仅为初步情况审定,债权金额等具体结果以法院最终裁定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及时与管理人及法院沟通、联系,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鉴于银河集团财务状况恶化、缺乏清偿能力,且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申报的债权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为26,314.51万元,违规担保余额为7,925万元。公司管理层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向原控股股东银河集团及相关方进行追偿,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2-04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调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9,201.24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已完成诉前调解,尚待履行,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76),公司就与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原告的资金本金9,201.24万元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利息计算标准为:以9,201.24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9,201.2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LPR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147,038.41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22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的承诺函》,确认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原告资金本金9,021.24万元,并承诺通过处置相关资产、合法贷款、转让股权等形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以解决原告资金占用问题。
2019年4月24日,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函》,承诺:(1)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债务本金9,201.24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如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关于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的承诺函》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清偿原告的债务本金9201.24万元及利息。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01诉前调确1号),申请人因担保合同纠纷,于2023年3月7日经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非诉解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债务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占用资金本金9201.24万元,待本金清偿后,三方另行协商利息的问题;
2、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义务向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债务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相关义务,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剩余本金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5、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存档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并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生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成都财盛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经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非诉解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已完成诉前调解,尚待履行,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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