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3-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938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并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2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4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本次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的总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和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变。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的2,800,000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172,743,467股增加至175,543,467股。按照维持利润分配总额不变和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对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配比例和资本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75,543,467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32股,以175,543,435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38元(含税),本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计15,690,732.02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1%,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预计转增70,217,374股。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75,543,435×0.4)÷175,543,467≈0.399999(向下取整法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5,543,435×0.08938)÷175,543,467≈0.08938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8938)÷(1+0.399999)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全体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93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93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自然人股东,本次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93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参照第(1)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并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044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0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04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938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45,760,841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64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王懿倩女士 朱彦青女士
联系电话:021-65638550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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