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红:
因你是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并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催告书[2023]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催告书[2023]11号)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罚款,联系电话010-8808618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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