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公告编号:2023-09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转债”将于2023年8月17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大中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6日
3、除息日:2023年8月17日
4、付息日:2023年8月17日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本期票面利率为0.30%
6、下一付息期利率:0.50%
7、“大中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8月16日,凡在2023年8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年8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3年8月17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号”文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矿业”或“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发行1,5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现将“大中转债”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大中转债
2、可转债代码:127070
3、可转债发行量:人民币152,000.00万元(1,520万张)
4、可转债上市量:人民币152,000.00万元(1,520万张)
5、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债上市时间:2022年10月11日
7、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8年8月16日
8、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
9、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 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大中转债”信用评级: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根据2022年3月15日中证鹏元出具的《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大中矿业主体信用等级为AA,“大中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中证鹏元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2022年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大中矿业主体信用等级为AA,“大中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大中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大中转债”(合计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含税)。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对于持有“大中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16日
2、除息日:2023年8月17日
3、付息日:2023年8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8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中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472-5216664
邮箱:info@dzky.cn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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